【导语】:目前约束执业药师的法律是《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,这部法律是根据中共中央《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》的有关精神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以及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》的有关条款制定的。主要用于介绍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及约束执业药师的行为。
近日,网上流出一份名为“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征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(草案)第二次征求意见稿》意见的函”(国卫办医函【2020】484号),信息量非常之大。

该函件的信息公开形式属于“不予公开”,所以在卫健委官网上没有找到该文件,因此本文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以后续官方公布信息为准。
文件所附的起草说明显示,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由国家卫健委牵头组织起草,分六章,分别为总则,考试和注册,业务范围和权利、义务,考核和培训,法律责任,附则,共45条内容。
与2017年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比,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有诸多变化:
药店药师和医院药师将统一准入
我国医疗机构药师和药监系统的执业药师将采取“统一考试、分类注册、分类管理”。
根据第10条 国家实行药师资格考试制度。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、单位组成国家药师资格考试委员会,就药师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,制定药师资格考试办法。
药店的药师可合理流动到医院
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通道打通了!
第16条药师经执业注册后,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、社会药店,以及药品生产、经营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 范围执业,从事相应的药学服务工作。
变更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药师须经六个月以上培训并考核合格,方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。
药师行为属诊疗活动,收入地位提升
根据 第3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药师。药师依法履行职责,受法律保护。
第5条 药师向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,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体现其劳动价值。
过渡期:老人老办法,新人新政策
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(老人),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药师资格;对于法律公布后的“新人",规定药学、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均应当
按照规定通过药师资格考试,获得药师资格。
根据第42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,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药师资格。

执业药师期待“药师法”早立法
药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,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社会地位不高。药师的话语权往往不够重视,不能有效进行科学合理用药指导和用药监督。
截至2020年4月底,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28610人,也就是说这群人执业药师至今无法可依。
执业药师对“药师法立法”早已充满期待,同时也等待很久了。
1、20年推动药师法仍未出台
其实,有关药师法的立法问题已酝酿多年,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早在二十年前就已开始。
1994年
颁布《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、《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规定》等文件。
2000年
下半年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著手《执业药师法》的有关工作。
2009年
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》明确提出“完善执业药师制度”意见。
2013年
国务院已将制定药师法列入立法计划,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起草。
2017年
卫生计生委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(草稿征求意见稿)》,征求社会各界对药师法的意见。
2018年
国家卫健委印发《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提到,加强药师队伍建设,鼓励医疗机构开设合理用药咨询或药物治疗管理门诊。
2019年
国家卫健委发布《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简报(第73期)药品全流程改革取得积极进展》提出,积极发挥药师作用,加快推进《药师法》立法进程。
2020年
国家卫健委发布《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》的通知,强化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,对于不规范处方、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,应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,确保安全、有效。
然而时至今日,多年进程,药师法为何仍未出台。
药师法出台,执业药师们就可以摆脱无法可依的尴尬地位,执业药师们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就会明确,药师们在保障百姓合理、安全用药方面的作用就可以在执业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。想必,在不久的将来,执业药师们的社会地位、福利待遇等都会得到很大的提升。